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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缆企无处可逃-线缆业风暴再起!

作者:huibang 浏览量:0 来源:安徽汇邦电气有限公司 时间:2017-09-07

信息摘要:

 

无证缆企无处可逃-线缆业风暴再起!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一出,再次引起不少企业的恐慌。电缆行业将再掀起一场大风暴

部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令
  D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D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W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无照?什么是无证?
无照,就是没有基本的营业执照,说明你很可能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政府也不能确定主体身份,也不知道的经营范围,你的所作所为,没有健全的信息登记。
   无证,就是你的经营活动,并没有得到许可。虽然你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销售电缆,但并不是所有电缆你都可以销售,比如煤矿电缆、船用电缆,你需要取得一些认证许可,比如3C、ISO9000,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
  那么无证电缆企业将引来怎样的重创呢?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物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从上述释义可以看到,如果电缆企业没有相关手续,也将归入“小散乱污”行列。
 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中,环保只是其中一个要点项。
 塑料企业污染户,并不是办环评、买环保设备、安装环保设施就W事大吉了。还要看塑料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否在产业规划区或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是否有规范的工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手续。
 
自去年以来,在环保督查的风暴之下,河北、浙江、山东、四川大批的塑料企业被停产限产。各类环保督查除了关注大型企业、要点排污单位外,更主要的矛头指向“散乱污”企业。
 环保部近日通报,要将从严治理“散乱污”企业作为强化督查的要点内容之一,对无法升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一律关闭。
 与此同时,国务院安监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国务院放心销售委员会关于开展放心销售大检查的通知》,宣布将于7月-10月对各企业开展长达4个月的大检查。环保部、安监总局双双出手展开环境保护、放心销售治理工作,2017年下半年的环保督察将会要求更严、问责更重。
   有业内人表示,未来几个月,大多数中小型无证无照电缆企业将凶多吉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D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D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D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D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D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D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D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D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D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M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D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D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D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D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W元以下的罚款。
D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D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D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D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L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D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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